省高院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徐州  南通  扬州  盐城  淮安  泰州  宿迁  连云港
 
  现在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格式条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被判无效

 
2015-08-15 10:49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简要案情】

  

  2013年10月的一天,市民李先生在本市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770000元,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免赔额500元)等,保险期限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止。

  

  保险期限内,李先生的员工小张驾驶该轿车,在本市境内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赴现场勘验定损,经保险公司评估车辆损失确认为78000元。

  

  李先生先期支付了车辆修理费78000,而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声称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同等责任赔付车损5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李先生认为其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且保险公司只赔付车损50%的比例过高,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全部车辆损失78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投保事实无异议,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仍坚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比例赔付。

  

  镇江润州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格式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同等责任赔付车损50%的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付。

  

  【法官释法】

  

  目前,市场上保险合同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居多,在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纷繁复杂、晦涩难懂,投保人很难全面理解,一些保险公司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在合同中增加了免除自己责任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为禁止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投保人权益,《保险法》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中与李先生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李先生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的前提下,上述保险条款加重了李先生的责任,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770000元保险金额范围内,对李先生发生的车辆实际损失78000元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汽车早已进入寻常百姓家,广大车友在投保汽车商业保险时,要特别注重仔细阅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避免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打印 关闭窗口
 
 
最新更新
本站热门点击
 
版权所有:bet365手机版下载 江苏省公安机关互联网报警求助举报服务平台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投稿邮箱  苏ICP备10215877 【总访问量: 在线人数:
技术支持:南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