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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2014-06-27 11:14  来源:  作者:徐健、徐剑锋  阅读: 次  打印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6日,被告南通某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在公司发出通告,称原告李某平时工作不努力,多次与同事发生矛盾,最为严重的是当天早上闯进总经理办公室,对总经理谩骂殴打。因此,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原告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李某工资23000元,其它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赔偿金、未发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41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未征询工会意见,而是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虽然征询工会意见的结果不影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征询工会意见为必经程序,故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最终双方协商解决,由被告在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李某人民币35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这一点,就是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该法第47条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月工资8000元,工作不满一年,应按两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16000元。最终,双方对赔偿金和工资的金额给付作出让步,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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