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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事证据举证期限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5-11-24 09:15  来源:  作者:李卫  阅读: 次  打印

  

引言

  

  举证期限制度从司法解释创设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举证期限的具体操作如何适用上,存在不少的困惑与争议之处。10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立法部门对举证期限制度也在不断谋求制度的革新及完善。2012年8月修订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确立了框架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其中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做出诸多细则规定。本文试通过对新旧举证期限制度几方面的对比,以求在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与适用举证期限制度,真正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一、原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功能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创设了举证期限的规定,给当时的民事诉讼领域带来了崭新制度。所谓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逾期则无论其是否提供都应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它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才有可能完全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它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期限,即当事人应在该期间内尽自己可能提供对己有利的证据;二是法律后果,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逾期提供或未提供证明自已主张的证据,则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两方面内容有机统一,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举时期限制度,缺少一个则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在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因为此点,有些学者干脆将举证期限称为证据失权或者证据失效。

  

  应该说,举证时限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改变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带来的种种弊端,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得,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法院重复劳动,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然而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实施中了产生种种问题,反映在规定过于严厉。在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如适用规定,则发生失权效果,容易产生当事人因轻微过失未如期举证则丧失胜诉机会的情况;如不适用规定,也会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流于形式,遭按期举证方垢病,质疑法院的公允性。 为缓和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下发了《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通知),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设定了一些除外情形,并对举证期限的操作进行了技术化的调整和明确,但从多年实践来看,有关时限制度的规定,施行效果并不理想。

  

  二、现行举证期限的规定及功能特征

  

  2012年8月修订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确立了框架性的规定。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具体而言,新民诉法要求:

  

  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负有指导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审判人员不可能预先了解案件事实,只能借助于有关证据,只有充分掌握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证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而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来提供,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时,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才由人民法院出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所举证据质量如何,是否符合审判案件的要求十分重要。

  

  1、向当事人释明“谁主张,谁举证”

  

  认识到该规定是法律规定,不能依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不举证、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将负败诉的法律后果,必须自觉、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 各种有效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

  

  提供的证据要能证明案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那些事实。在许多情况下,被告也应用证据证明自己所答辩的理由。例如,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而起诉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违约在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应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一样,只要认为自己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且主张权利,就应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作为法律利益根据的那些事实,也负有举证责任。

  

  3、向当事人释明什么案件举什么样的证据材料

  

  如借款合同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借据、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有抵押物应提供抵押物的证据,有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要提供担保人应承担责任的证据及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第一次举证不能满足的,要指导其补证,要不惜多次指导举证,以便使案件能一次开庭成功。

  

  三、新旧举证期限规定的比较

  

  (一)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的不同

  

  证据规定设置了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商确定两种方式,新民诉法设置了法院指定一种方式,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法院指定和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两种方式。在法院诉讼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度只开一次庭,由法院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但对于争议较大、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将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作为补充作法,是可能的。

  

  (二)、庭前举证期限的不同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证据规定通知第一条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不受“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需要开庭审理的,通知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除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外,这要求人民审理案件,应在开庭前明确争议焦点,确定举证期限。

  

  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第三款规定了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新民诉法解释的前述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这意味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不一致的情形,如出现追加当事人等情形出现时,由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将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

  

  (三)、有无证据的除外情形的不同

  

  证据规定并未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

  

  证据规定通知将举证期限定位于当事提供证据案件基础事实的期限,在该期限之后,如前所述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

  

  新民诉法新增当事人要求对主要证据在来源、形式上的瑕疵予以补强的,及当事人要求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对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要求的不同

  

  原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

  

  新民诉法解释要求: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视为举证行为,当然应遵守举证期限的规定。同时须以书面方式提出。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理由应当进行审查应围绕当事人是否存在期限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进行,此确有困难,指的是客观上的障碍,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不构成。法院同意延长申请人的举证期限,则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五)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不同

  

  证据规定规定了逾期举证即证据失权。

  

  证据规定通知由于限定了举证期限的范围,缩小了证据失权的范围。

  

  新民诉法解释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具体规定: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有正当理由

  

  主要是指当事人基于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对此应允许当事人举证,并将其提供的证据视为新的证据。 如因地震、洪水不能及时取得证据的情形。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

  

  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1)当事人基于轻微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可以对其予以训诫后,采纳该证据;

  

  (2)当事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后,采纳该证据;

  

  (3)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则对应证据失权的后果。

  

  3、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有权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理由进行质疑

  

  与此同时,《解释》对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也有所改变,统一规定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提出,取消了此前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或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的规定。

  

  通过新旧民事证据举证期限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新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相比此前的规定,更加贴近民事诉讼实践操作中的真实情况,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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