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述确定了司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公正,可以说是对司法权本身属性的回归。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这一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报告又从确保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提出了四十余项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改革措施,令人耳目一新,充满期待。
将公正作为司法权的核心价值追求,意味着司法与行政是一种监督关系。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不同,价值取向各有侧重,所以通常情况下这两种权力的运行轨道并不存在交叉。对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除了《行政诉讼法》之外,并没有哪部法律予以明确作出规定。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经过24年的实践,几乎与四中全会报告同时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订案对此作了调整:“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处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的去除凸显了监督的存在,使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
将公正作为司法权的核心价值追求,并不意味着司法与行政的对立。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与报告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总体目标高度一致。如果说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领头雁,公正司法就是法治社会的生命保障线。
将公正作为司法权的核心价值追求,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食人间烟火。法治国家建设是一个总目标,但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必须立足自己的国情,很难想象哪个国家可以完全复制他国的法治模式。四中全会报告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绝不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可以置弗格森案那样的骚乱于不顾而盲目、机械的追求所谓的公正。法治带来的应当是秩序的稳定,四中全会报告中也明确提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既要守住法律底线,又要有掌控社情民意的足够智慧,引领公平正义价值观的确立。
将公正作为司法权的核心价值追求,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必须克服两位一体,保持足够的距离,彼此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