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  南京  苏州  无锡  常州  镇江  徐州  南通  扬州  盐城  淮安  泰州  宿迁  连云港
 
  现在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5-06-17 17:15  来源:  作者:高纯  阅读: 次  打印

 

摘要目前,港闸区已经在新建大型的物流园区,而园区的建设也势必拉动相关保险需求的增长,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行为。本文就该行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承运人能否成为该种保险的适格被保险人,保险人能否依该合同取得追偿权,以及承运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责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裁判提供有益指导

关键词承运人 货物运输险 保险利益 追偿权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相应的运输过程,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物流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和服务外包迅速发展的机遇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南通市在港闸区火车站北建立了新的物流园区物流园区的建设对拉动港闸区经济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与此同时,物流产业的发展也拉动了货物运输保险的需求,投保货物运输险已经成为物流行业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这不仅能够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商品交易和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作为货物运输险,是否包含责任险的性质;如果不是,那么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对该货物享有保险利益能够成为适格被保险人;如果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不能成为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那么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是绝对无效;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如果先予赔偿后能否取得追偿权,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险的问题,与之相应的货物运输保险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好的解决。为此,本文从承运人所购买货物运输险的基本问题出发,对货运险的性质、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及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以期明晰货物运输保险中的法律关系,为我区物流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承运人投保现状分析

承运人投保的原因承运人责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买卖合同早已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货物的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空间间隔,而消除这种距离主要依靠的是运输。而随着扬长避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理念的盛行,许多出卖人会将这种运输需求外包给物流公司,这种在第三方物流关系中,由于出卖人并不是直接将货物亲自交付买受人,而是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完成货物交付,所以买卖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转移变得复杂。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期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前述风险转移规则之下,买受人也非一定是最终的风险承担人,因为承运人的加入,其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有责任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免受各种损害,完好送达收货方(买受人)手中。若因承运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受损,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买受人可以向承运人追偿。其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311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7条也规定了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1]

所以承运人的责任在法律上承担的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论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违约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客观上造成了货物毁损的后果,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了减轻自己在货物运输中应当承担的风险,承运人便会选择购买相应保险。

(二)承运人可投保类型

    1、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指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的运输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立法中,对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主要体现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此处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2、货物运输险

货物运输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货物运输险是一种物损险,系针对买卖合同中需要运输的货物所产生的一种保险。由于在货运险中一般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将从起运地仓库至到达目的地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作为一个保险责任期限,所以“仓至仓条款”是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

    3、物流责任险

物流责任险则是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开发的物流保险产品,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其产品特色是物流责任险系年度保险产品,保险标的为全部的物流货物,可以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包方式,从而简化了操作。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选择承保时,有非常严格的条件。同时,物流责任险高费率、高赔付,营业额1000万元是投保门槛,中小物流公司都被拒之门外。[2]

上述三个险种是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减轻自身在运输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所投的险种。物流责任险可以说是最契合物流企业的投保需求,而且作为新的险种,其承保内容更全面,但是因其承保条件严苛、投保门槛高,所以在我国物流责任险并没有真正的在物流行业中盛行;承运人责任险作为保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最基本责任所面临风险的险种,是专门针对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的谨慎运输义务而产生的,在我国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中使用较多;货物运输险,从其名字上看,是指对运输中的货物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一种险种,得到了大多数物流公司的青睐,但许多物流公司在投保该险种时,并没有真正理解该险种的保险内容,实际上货物运输险的保险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的范围大,两者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呢?

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一)承运人能否成为货物运输险的被保险人

    在物流行业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一直是较为普遍的商业惯例。如是受货主所托,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时在保险合同或者保单中填写被保险人为货主或者收货人,因该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享受该保险合同权益的仍然是货物所有人,所以很少存在理赔争议。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纠纷是承运人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能否以该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付,或者以此减轻自己的货物运输保险责任风险呢?

1、从保险利益原则来看,承运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财产保险人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认为,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即经济性保险利益。[3]

货主的义务在于将货物完好的交付给买受人,其经济利益为在途货物的现有利益,与之对应,在货物转交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收货人,收货人享有对在途货物的期待利益,所以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承运人的义务是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其经济利益为收取运费并获得报酬,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并不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即对所运输的货物并不享有保险利益。

  1. 从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应承担的是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所承保的险种是货物的损失,即物损险;而承运人若要在承运过程中免除因意外事故所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则应承保承运人责任险,两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认为承运人可以成为适格被保险人是混同了物损险和责任险的性质。而且这两个险种的保险范围不同,货物运输险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承运人责任险的基础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一般只对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因承运人对所承运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货物运输险从性质上讲属于物损险,而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是一种责任险,两者性质不同,故在货物运输险中,承运人不宜成为被保险人。

(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且从保险实践来看,认可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效力存在诸多问题:

1.货损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得不到足额赔偿。因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与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所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其免责条件仅存在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但被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险时一般会将因不可抗力造成货运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在承认承运人为被保险人时,便可能出现保险人以承运人的责任对抗自己保险责任的履行。例如在承运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货物损失的情形下,在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时因不属于被保险人免责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且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承运人追偿。若认可承运人可为被保险人,则相同的情形下该货物损失便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在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

2.对保险公司追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赋予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但是,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险合同,在某些案件或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否定。[4]例如,由于在承运人采取措施不利,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货物损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却无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承运人追偿,这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法律纠纷处理

因为在物流行业中,存着大量物流公司以承运人的身份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行为,而且在保险行业中,也有大量的保险公司承保《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以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涌现。该类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追偿纠纷两类。

(一)保险合同效力的处理

因为实践中大量存在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的保险人会以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偿。依据前文论述,以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合同着实为无效合同,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的理赔纠纷处理较为简便:保险人无需向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但需要向承运人返还保费。但是此种做法无疑使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险的目的落空,会给承运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对该种目的的落空,保险人在承保时是否具有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是否涉及恶意承保,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部分法院从稳定市场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没有将此类合同作为无效处理。依照我国民法理论解释,如果承运人在投保时并不具有被保险人资格,其所签订的货物运输险合同系无效合同,那这种无效是产生于合同订立之时,即自始无效合同。对于自始无效的合同,传统民法的做法是一律按无效处理,但现在的趋势多是按有效处理,其出发点是按有效合同处理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的利益。因此,对于生活中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险的效力问题,虽然其系无效合同,但由于承运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并没有准确告知其不可购买此类保险,且大多数保险人在承保时,是具有对承运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理赔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将此类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在按照保险合同有效处理的前提下,此类纠纷的重点便是承运人的免追偿问题。

(二)承运人免追偿的情形

    1、承运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

这是法定的免追偿情形,依照《保险法》第62条之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5]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的过错而致的损害,保险人依法不能行使追偿权。

2、承运人自有车辆

笔者认为对承运人自有车辆的判断,可以从法律限制代位求偿权形式对象的法律进行分析。在学理上,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存在利害与共的关系,具有“一致的利益”,则保险人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又将保险金从被保险人处取回,被保险人意图通过保险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计划也会落空,保险功能无从发挥。而且,一般而言,非因严重过错行为,被保险人也不会向该责任人主张权利。[6]所以在判断是否是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时,应当判断该车辆作为承运人是否与被保险人具有经济上的一致利益。在司法实务中,被保险人的自有车辆应当包括其自身购买的车辆和雇佣的车辆。但雇佣的车辆应当作狭义解释,即雇佣车辆的车主仅受被保险人雇佣,且被保险人对其行为,亦应当负责。

那么对生活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挂靠车辆,能否作为承运人自有车辆。在实践司法实务中,对挂靠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判决存在中不同标准。参照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人,并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对于保险人以挂靠人无保险利益为由要求裁定驳回起送或拒绝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挂靠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只具有对内的效力,不具有对外的效力。所以挂靠在被保险人名下的车辆挂靠人,如果其能够证明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挂靠协议关系,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车辆挂靠人追偿时,一般情况下挂靠人可拒绝赔偿。但是如果挂靠协议约定被保险人有权向挂靠人追偿的,因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赔偿,所以其对挂靠人的追偿也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追偿需要被保险人的配合,被保险人应当签发权益转让书,并将有关追偿资料移交给保险公司。因挂靠关系的存在影响到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故保险公司在承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也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对被保险人名下的挂靠车辆进行登记备案或者明确约定挂靠车辆是否属于免追偿车辆。同时因挂靠协议中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可以约定责任的承担,在保险公司不承保挂靠车辆致使货物损失的风险时,被挂靠者完全可以提醒挂靠者承担的风险,挂靠者也可以选择合适保险转移这种承运的风险。

综上,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承运人对承运人名义下的挂靠车辆是否可以免追偿没有约定的,因挂靠关系中,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系实际承运人与名义承运人的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保险人不得向挂靠车辆追偿。除非挂靠协议中约定挂靠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在被挂靠者与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被挂靠者可以向其追偿。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以在先于赔偿的情形下获得被挂靠者(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应当对承运人名下的挂靠车辆的保险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不予追偿的挂靠车辆进行核实登记,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结语

承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所订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从保险理论上讲,这些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审判实践中对个别法院仍将此类合同作为有效处理的行为,笔者认为虽然此种做法更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但我国保险行业稳续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依法裁判,判决确认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让司法裁判成为风向标,促动保险市场规范运作,从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并以此积极鼓励货主自己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应尽到明确提示义务,告知承运人以其自己名义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以便承运人及时向货主反馈,督促货主主动购买该保险。诚然,在货主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承运人免除其运输中所应承担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应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于同时具有两种保险,出现双险竞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相互追偿的情形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办法,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

参考文献

1、覃有土:《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贾林青主编:《<保险法>判例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岳卫、卢云云;《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与保险实务的应对及挑战——<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实施为中心》,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

5张雪楳:《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6、邵长城:《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载《中国保险报》,2006年3月31日

7、吴诵芬、向婧:《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责任问题探析》,载《上海保险》2013年第2期。

8、郑少荣:《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载《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1月第21卷。

9、《目前物流企业可以投保的险种有物流责任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种》,载金斧子网站,20149月3日

 

10

 


[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承运方责任:一、由于承运方的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四)包装完好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五)托运方的过错;(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2] 《目前物流企业可以投保的险种有物流责任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种》,载金斧子m.jinfuzi.cn20141231访问。

[3] 岳卫、卢云云;《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与保险实务的应对及挑战——<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实施为中心》,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

[4] 邵长城:《承运人能否作为货运险的被保险人》,载《中国保险报》,200633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期,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转引自张雪楳:《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第11页。

 
打印 关闭窗口
 
 
最新更新
本站热门点击
 
版权所有:bet365手机版下载 江苏省公安机关互联网报警求助举报服务平台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投稿邮箱  苏ICP备10215877 【总访问量: 在线人数:
技术支持:南通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