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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打折” 法院判决物业费相应扣减

 
2017-09-15 09:01  来源:  作者:李正  阅读: 次  打印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是如果物业服务质量打了折,那么物业费是否也应减少?这恐怕是很多对小区物业不满的业主共同的疑问。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的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因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法院判决扣减20%物业费

  

2015年7,港闸区一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服务期间,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乱设广告牌、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封闭管理未能实现等情况,导致小区环境不尽如人意,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今年5月,物业服务公司将这部分业主诉至港闸法院,要求业主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发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8元/m2/月,但物业公司在共用设施维护、绿化日常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等方面的确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的上述履行不到位问题已经构成违约,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费显然不妥。综合物业公司的违约情况,港闸法院判决扣减20%的物业费,由业主按原定标准的80%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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