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揭是购房人普遍选择的一种房款支付方式。银行为规避信贷风险,往往会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要求开发商在他项权证办理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由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参差不齐,购房者逾期归还按揭贷款的“断供”情形已是屡见不鲜,银行信贷风险加大的同时,开发商也面临着需要为购房人买单的尴尬局面。近日,港闸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房人逾期还款,开发商不得不就购房者债务向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
2014年11月,徐州小伙曹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港闸区的商业用房,并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贷款总额9万元,贷款期限120个月。开发商为曹某提供了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在曹某办妥案涉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前,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曹某也按期向银行还款。但由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曹某于2017年7月开始出现逾期,银行数次催收无果后无奈只能于当年12月份依照合同约定宣布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庭上,开发商虽然表示案涉房产已具备交付条件且他项权证已在办理中,但至该案宣判时止,开发商未能提供银行已取得他项权证的相关证据,法院遂判决开发商对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曹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