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过半后补签合同,后购货方发生违约,供货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因合同订立前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明确的约定,该院对供货方所主张的合同订立前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未予支持。
今年1月,泰州某建筑公司向我市市区一混凝土公司购买湿拌砂浆,双方口头交易未签订合同。混凝土公司向建筑公司工地供应近一千吨湿拌砂浆后双方就货款进行了对账, 2017年4月,建筑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书面湿拌砂浆供需合同一份,约定付款期限为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15日前付清上月所供货款,同时约定,若因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涉及供方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均由需方承担。后双方再次结算,建筑公司确认累计欠款金额为17万余元。6月21日,建筑公司支付8万元货款后未再付款。11月处,混凝土公司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结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
建筑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混凝土公司无权依据书面合同对前面交易行为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证据分析无法确认书面合同系对整个交易行为的补签,且案涉合同系混凝土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加重了建筑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