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店铺经营不善,某干洗店店主在店面房屋租赁到期后选择一走了之,不仅未支付最后一年的租金,也未将房屋钥匙交还房东,致使店面空置近一年。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店主被判支付剩余租金及房屋空置期间租金合计18万余元。
2013年,无锡人黄某想在南通经营服装干洗生意,经过考察选址,他决定将店面开在港闸区幸福人家小区。当年10月,黄某与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承租开发公司位于该小区的一处店面房,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前两年租金为95000余元,第三年租金为100000元,房租一年一付。
店面租好后,前两年黄某均按约支付了租金,但第三年的租金却一拖再拖。因为生意一直不好,黄某心灰意冷,决定不再经营。2016年10月,黄某将店面房内重要设施设备搬出后即不辞而别,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没有向开发公司交还房屋钥匙。因为始终无法联系上黄某,开发公司的上述房屋也就只能一直空置下来。今年8月,开发公司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港闸法院,要求黄某支付第三年租金以及按照第三年租金标准计算的房屋空置期间损失合计180000余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黄某未及时支付第三年租金已构成违约。租赁合同到期后,黄某没有通知开发公司其已搬离,也未交还钥匙,视为不定期租赁,黄某在开发公司起诉后方才于2017年9月6日交还钥匙,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遂依法支持了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