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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报》:18吨重大货车不翼而飞 偷车人、收赃人共同领刑

 
2016-11-08 16:27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本报讯 (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金琦)一辆18吨重的自卸王货车停在路边竟然不翼而飞,经过南通警方全力侦查,10小时内即告破案。

  

    2日,记者从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获悉,偷走大货车的邓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收赃的蒋某、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邓某是重庆人,今年刚满十八岁,初中未毕业就跟随父母来到南通打零工度日。20165月,得知女朋友怀孕了,囊中羞涩的他觉得需要一笔钱给女朋友。四处找工作时,他无意中看到了一张回收废旧汽车的小广告,联想到港闸区船闸路附近有不少自卸王货车停放过夜,邓某动起了歪脑筋。因为曾经跟随父亲修过货车,对汽车结构有一定了解,517凌晨,邓某骑着电瓶车来到船闸西路找到一辆较新的自卸王,捣开了车门,并在车里找到了汽车钥匙,将车开到了通州区石港镇。随后,他通过小广告上的号码联系上了蒋某。

  

    蒋某与陈某接到邓某出售汽车的电话后赶至通州。因为此前邓某已把车辆牌照卸掉,陈某有所怀疑,提出要看下车辆行驶证,而邓某表示行驶证没有了,可以去派出所证明一下。看到邓某主动提出去派出所,蒋某、陈某最终在没有核实车主信息的情况下,以18500元收购货车,并安排拖车将货车拖往苏州。然而,他们没想到,当天下午警察就找上了门。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利用重型自卸货车停放在空地上无人看管之机,将车辆偷走并销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蒋某、陈某在对汽车来源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并没有去机动车管理部门查验车主身份,而是以低价收购汽车,可以认定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自犯罪情节,港闸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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