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晓婕 通讯员金琦 徐剑峰)因为认定员工没有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将该员工调离了原岗位,并安排其待岗8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10月24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员工杜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须补发工资差额2万余元。
2011年,海门小伙杜某应聘到南通市某装备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安全员基层管理岗,双方劳动合同签订至2019年3月。2015年4月,装备公司安排重要活动,因为在现场没有看到杜某,部门主管遂通知杜某到岗,但杜某未及时到岗。次月,装备公司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为由对杜某作出处罚决定,安排其待岗至12月份,待岗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因为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服,2016年3月,杜某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备公司提供的证人仅能证明未在工作现场看到杜某,其不清楚杜某当天的工作安排,也不能确定杜某的主管是否通过电话要求杜某到岗,因此装备公司据此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装备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相应的管理、处罚制度。据此,港闸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装备公司对杜某作出的待岗降薪的决定违法,应当按照杜某待岗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合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