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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简案短平快繁案稳准狠

——南通港闸法院建立繁简分流执行模式见闻

 
2016-10-13 15:45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本报特约记者 娄银生 本报通讯员 陈锦丽 王晓燕

  从今年5月起,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进程中,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探索建立繁简分流执行模式,确立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执行方法,初现简案执行短平快、繁案执行稳准狠的执行格局与效能。今年18月,该院受理执行案件1278件,执结927件,同比分别增长68%49%。其中,分流简易案件129件,执结率93.5%。该院近期被省高级法院评为“执行标兵单位”。

  因案制宜,双轨出击

  长期以来,执行案件实行按案号分配,执行人员手中案件多少与难易不均,导致有的案件虽然比较简单,但由于案件承办人手中案件多而无精力执行,造成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使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间拖长。港闸法院院长陆燕红分析认为,除法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外,每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难易程度不同,也决定了执行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同。执行案件强调程序,查询、冻结、扣划、拘留等事务性工作占据了执行案件所需的大部分时间,牵扯执行人员较多精力,而真正需要执行法官适用法律、裁决或发挥司法智慧的工作仅集中于部分案件。

  为破解执行中的这一困局,港闸法院探索实施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模式,从案件类型、结案方式、案件标的等方面综合考量,划分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该院在今年5月出台的《港闸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中,突出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思路与原则,合理配置执行力量,把事务性工作和简单案件集中起来交由专人统一快速办理,优化、节约人力物力。

  副院长韩明智向记者解读了《实施方案》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他说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后,形成了对简单案件在效率上下功夫,对复杂案件在质量上下功夫,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加强了执行工作监管的双赢局面。

  简案快办,省时省力

  2016712日下午,南通某实业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港闸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去年11月,这家公司与上海某能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上海某能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3500余万元,但一直未予履行。2016710日,该实业公司申请执行。

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信息即被输入执行指挥中心系统,进行银行账户、房产和车辆等信息的查询。711日上午830分,综合查控分组发现被执行人在上海多个银行账户上有存款2300余万元,立即反馈至实施强制分组,考虑到被执行人随时可能转走存款,实施强制分组的两名执行人员迅速驱车赶赴上海,赶在银行中午下班前将该笔款项扣划成功。

  “这是采用‘一键查控法’和‘快速出击法’执行的一起简单案件。”执行局长张善华说,法院从执行局、法警大队抽调10名工作人员组建简易案件执行组,负责全部执行案件的前期程序性文书制作、身份财产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实施、执行警力调配、失信披露等事务性工作。该院确定的执行案件速执的流程是:综合查控分组利用指挥中心的“点对点”“总对总”以及省法院的密钥网络查询系统,于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住址、婚姻状况、工商登记等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存款、房产、汽车、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的查询。对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主体银行存款数额能够满足执行标的需求的,审查机动分组直接快速办结,不再向立案时随机确定的执行局其他办案人员流转。简易案件一般要求30天内执结,目前,该院简易案件平均执行天数仅为12天,有的甚至在立案2天后就执行完毕。

  针对简易案件的执行,港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归纳为四种执行方法,分别为“一键查控法”“快速出击法”“释法明理法”“关联检索法”,有时多项执行方法叠加进行,确保简易案件的快速执结。对于那些经查询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的被执行人,或尽管有房产、有车辆但价值远超于申请执行标的,或其他非金钱义务,执行人员会采取“释法明理法”,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

  繁案精办,攻坚克难

  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港闸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五种执行方法,分别为“穷尽调查法”“集中执行法”“重拳出击法”“另辟蹊径法”“司法救助法”。

  在执行某染整公司长期拖欠43万元合同货款纠纷案中,承办法官徐海燕通过前期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歇业,厂房拆迁、公司账户也无余额可供执行。徐海燕不信一个注册资本320万元的公司竟然没有留下财产,她经向当地拆迁部门查询得知,染整公司先后经历两次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且领取后转至十余个不同账户。徐海燕判断染整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加大了对补偿款去向情况的审查力度。经查,染整公司股东曹某、杜某将近1400万补偿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后再进一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随后,港闸法院作出裁定,追加曹某、杜某及一家关联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成功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足额财产,由此顺利执结该案。

  针对矛盾较为激化的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拆迁等案件,港闸法院“集中执行法”彰显功效。陈某夫妇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占用房屋一年多,面对法院作出的限期搬离的生效判决仍无动于衷。港闸法院于2016728日组织20余名干警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让,并邀请检察院、公安分局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执行现场进行见证与监督。在强大威势的执行现场,标的房屋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辟蹊径法”则是港闸法院在办案中的另一种执行方法。某企业在员工遭受工伤事故后不愿支付工伤赔偿款,鉴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设立公司账户,可供执行的只有机器设备,该院启动拍卖程序后,无人问津,两次拍卖均流拍。张善华另辟蹊径,以该企业负责人杨某为突破口,督促其履行,但杨某拒不履行,表示公司入不敷出,无力赔偿。港闸法院对杨某拒不配合履行的行为予以罚款10万元,并冻结了银行账户的相应存款,杨某见状当即找到法官要求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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